法院公告
当事人
汪超涌,,第三人-, 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本草天地养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楚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然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2民初86号
案由
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本草天地养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汪超涌、被告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然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湖北长江楚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本草天地养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2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汪超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票购买价款合计210612593.97元以及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回购价款全部支付日止,以14996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于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汪超涌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三、被告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向汪超涌追偿;四、驳回原告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760元,由汪超涌、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不应超过545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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