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斌,胡小艳,郑何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小艳、郑何毅:本院受理原告周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斌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421元以及5%的逾期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风险举证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6日上午11时在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召市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