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超,邓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刚:本院受理原告蒋超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