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志康,姚宋辉,刘莉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1021民初289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姚宋辉、刘莉莉:本院受理李志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1021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刘莉莉、姚宋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志康借款本金60 000元,借款利息以本金60 000元以月利率2%从2019年12月12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此后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志康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莉莉、姚宋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