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玲娟,周智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 ,邵东市腾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521民初573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邵东市腾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玲娟、周智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521民初57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邵东市腾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玲娟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借款本金1950000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47 093.84元(前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止);以后利息按逾期年利率6.075%的标准自2021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另计。二、被告周智立对被告邵东市腾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玲娟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述的债务,在最高5 000 000元限额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774元,减半收取计11387元,由被告邵东市腾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玲娟、周智立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