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郭华平,刘太平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湘0921民初2519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
内容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公 告刘太平:本院受理原告郭华平与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921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限刘太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郭华平支付货款21820元。案件受理费462元,由郭华平负担116.5元,刘太平负担345.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具有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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