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述喜, 田融易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述喜:本本院受理原告田融易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诉你们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支付之保理款本金80601元及利息:3119.69元;合计:83720.69 元;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复兴路法庭第三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