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尧瑶,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51092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尧瑶:本院对原告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马尧瑶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51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马尧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偿还垫付款26 021.68元并给付损失(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损失以26 021.6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马尧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给付担保费699.98元及损失(损失以699.9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6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元及公告费260元(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均已预交),均由马尧瑶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