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简伟强, 北京飞象长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44802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飞象长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对简伟强与北京飞象长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4802号民事判决书。一、北京飞象长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简伟强房屋租金25 500元;二、北京飞象长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赔偿简伟强违约金17 000元。如果北京飞象长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260元(简伟强已预交),由北京飞象长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简伟强。案件受理费1076元(简伟强已预交),由北京飞象长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简伟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