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宏达,刘文浩,杜瑶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0106民初3552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宏达(xxxxxxxxxxxxxxxxxx),刘文浩(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杜瑶与刘文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6民初35520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555543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1555543元为基数,自2020.4.23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诉讼费二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科技园审判区第八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