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占仲军,郑飞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占仲军:本院受理郑飞与占仲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占仲军支付郑飞脚手架施工费135000元;2.请求判令占仲军支付郑飞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3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施工费全部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休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八达岭法庭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