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刘洪伟,万树影, 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4380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万树影:本院对原告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刘洪伟、万树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3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洪伟、万树影偿还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 000 000元、利息22 3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未受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24%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以刘洪伟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7号2区230楼9单元11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规定的刘洪伟、万树影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