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涛,傅宝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傅宝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王涛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王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5.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6.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7.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8.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9.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10.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现经本院电话联系并向你经常居住地、户籍地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均无法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昌平科技园区星火街9号)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