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荣海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荣海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正荣华茂物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5民初1122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荣海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荣海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北京正荣华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荣海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荣海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105民初11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荣海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正荣华茂物资有限公司货款333180.8元;二、被告北京荣海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正荣华茂物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33180.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以333180.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三、被告北京荣海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正荣华茂物资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3000元;四、被告荣海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荣海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正荣华茂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北京正荣华茂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