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陶鹏,冯建国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44757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冯建国:本院受理原告陶鹏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4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陶鹏与冯建国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11月13日解除;二、冯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白家疃尚品园2号楼一层121号房屋并返还给陶鹏;三、冯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注册在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白家疃尚品园2号楼一层121号房屋公司的工商住所地注销手续;四、冯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陶鹏欠付租金三十一万二千五百元、违约金二万零八百三十三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冯建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六千三百元,由冯建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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