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池伟,刘强, 驿捷(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16民初7365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内容
驿捷(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池伟与被告驿捷(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京0116民初7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驿捷(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池伟给付鱼款36690元及利息损失(以366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63元,由池伟负担111.63元(已交纳),由驿捷(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驿捷(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