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北京泰迪熊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皓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783号 |
案由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济南皓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北京泰迪熊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皓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济南皓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北京泰迪熊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162 684.7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62 684.79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62 684.79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4元、公告费260元(北京泰迪熊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济南皓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