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凤羽,张晨,张训照, 济南我为猪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14118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晨、张训照、济南我为猪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凤羽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14118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你们向原告支付回购款118 592.24元及违约金23718.45元;2.你们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