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朱华,谢超群,朱灿,邱勇, 宁乡市和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宁乡能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内容
朱华;谢超群;朱灿;宁乡能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邱勇:本院受理宁乡市和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乡市和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金额880 087.54元及资金占用费5024.75元(后段资金占用费以880 087.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的标准从2020年10月1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谢超群、朱灿、邱勇、宁乡能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超群、朱灿、邱勇、宁乡能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朱华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26元,由被告朱华负担,被告谢超群、朱灿、邱勇、宁乡能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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