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鲁明华,丁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703民初429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伟: 本院受理原告鲁明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703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丁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鲁明华借款本金14 000元和支付利息(以14 000元为基数,按照15.4%的年利率从2021年12月3日起计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鲁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丁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