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金条,李金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龙港韵达快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龙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金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老厂乡大格村委会色补村181号):本院受理原告夏金条诉被告李金鹏、龙港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李金鹏、龙港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35371.07元;二、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2年05月05日14时30分在龙港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自本公告发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