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学军,廖秀英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921民初2388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公 告廖秀英:本院受理原告刘学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目前去向不明,无法联系,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921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准许刘学军与廖秀英离婚;二、婚生男孩刘胜发,2007年5月20日出生,由刘学军抚养教育成人,廖秀英不承担抚养费。一方抚养小孩期间,另一方有探望权,一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