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 ,汝阳杜康酿酒有限公司 ,洛阳酒淘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市西工区泰丰商贸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洛阳市西工区泰丰商贸经营部,洛阳酒淘商贸有限公司,汝阳杜康酿酒有限公司,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西工区泰丰商贸经营部、洛阳酒淘商贸有限公司、汝阳杜康酿酒有限公司、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汝阳杜康酿酒有限公司、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5507号“中华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中华杜康”的侵权产品,停止在宣传经营过程中使用“中华杜康”字样。2 、判令被告洛阳市西工区泰丰商贸经营部、洛阳酒淘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5507号“中华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中华杜康”字样侵权产品。3、判令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5507号“中华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删除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链接。4 、判令被告洛阳市西工区泰丰商贸经营部、洛阳酒淘商贸有限公司、汝阳杜康酿酒有限公司、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60法庭(北区)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