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炳均,何海荣,梁刘当,徐宁,谭泽超,吉成利商店, 北京富商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吉成利副食商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吉成利副食商店、朱炳均、何海荣: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富商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吉成利副食商店、朱炳均、何海荣、梁刘当、徐宁、谭泽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六被告腾退并交还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甲9号楼院西平房02号;2、判令何海荣按其转租租金标准赔偿自逾期腾退房屋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交还房屋之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并判令吉成利商店对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金额暂计29 589.30元(自2021年4月1日起,按每日219.18元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共计135天);3、判令梁刘当按其转租租金标准赔偿自逾期腾退房屋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交还房屋之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并判令吉成利商店对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金额暂计23 449.50元(自2021年4月1日起,按每日173.70元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共计135天);4、判令谭泽超按其转租租金标准赔偿自逾期腾退房屋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交还房屋之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并判令吉成利商店、徐宁对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金额暂计31 068.90元(自2021年4月1日起,按每日230.14元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共计135天);5、判令朱炳均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吉成利商店因逾期腾退房屋所需支付的违约金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判令吉成利商店支付原告逾期变更注册地址违约金并判令朱炳均对前述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违约金暂计57 500元(自2021年4月21日起,按每日500元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共计115天);7、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区(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50号)第3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