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成,杨新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2民初3500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新波:本院受理原告韩成与被告杨新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京0112民初350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新波给付原告韩成欠款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二、被告杨新波给付原告韩成违约金(以9万元未给付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杨新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杨新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