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巧斌,张洁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坑梓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6民初9218号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巧斌:本院对张洁兰与你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坑梓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2021)京0116民初9218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坑梓支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116民初92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