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萍,冯军, 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爱国者欧途欧(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凌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初3839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军,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爱国者欧途欧(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凌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对李萍与冯军、北京凌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38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萍返还股权转让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10%标准计算,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被告冯军对前述主文第一项被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爱国者欧途欧(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萍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爱国者欧途欧(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主文第一项债务,对被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李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冯军、爱国者欧途欧(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向李萍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李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805元,原告李萍已预交,由被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爱国者欧途欧(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冯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