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二分公司, 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德盛康(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德盛康(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德盛康(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与德盛康(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停止在一切商业活动中,以任何形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二被告在《北京日报》及其经营场所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持续30日;3.二被告赔偿因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4.二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共计28720元;5.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参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传票、出庭通知书、证据材料、送达回证。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新海大厦办公中心七层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逾期不到庭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