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郭元凯,洪亮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4841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郭元凯:本院对于洪亮与郭元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8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郭元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于洪亮借款本金10 000元;二、郭元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于洪亮利息(以10 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郭元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60元(于洪亮均已预交),均由郭元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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