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健英,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31169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健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京0102民初311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经审理依法判令你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清偿案涉信用卡项下欠付本息、违约金及费用,并判令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你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