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金伟,金米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2794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米娜:本院对李金伟与金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7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米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金伟借款7万元及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8%的标准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及公告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