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柴旭,魏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6455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军:本院对柴旭与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64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柴旭偿还借款本金12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16年11月7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柴旭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