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丁浩,刘彦聪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1民初18005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丁浩:本院对刘彦聪与王丁浩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1民初1800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丁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彦聪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共计3031.55元;二、驳回刘彦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丁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的费用260元以及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的费用(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王丁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