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丁浩,刘彦聪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11民初18005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丁浩:本院对刘彦聪与王丁浩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1民初1800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丁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彦聪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共计3031.55元;二、驳回刘彦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丁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的费用260元以及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的费用(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王丁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