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登勇,张春燕,周进宜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春燕(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周登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登勇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判决婚生女周进宜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在每月5日前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至周进宜18周岁止)。本院受理该案后,通过电话、邮寄、委托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等材料,但均未有效送达,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同时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通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