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蔺姣, 乐马光影(北京)国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4民初21726号 |
案由 |
演出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乐马光影(北京)国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对蔺姣与乐马光影(北京)国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京0114民初21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蔺姣与被告乐马光影(北京)国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签订的《艺人合作协议》已于二○二二年二月一日解除;二、被告乐马光影(北京)国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蔺姣推广费29700元并支付原告蔺姣违约金10万元,以上共计129700元。案件受理费2894元及公告费(凭票据),由被告乐马光影(北京)国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