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健,杨永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5927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永刚: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健与被告杨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108民初59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永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健支付所欠货款152 700元及利息(以152 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王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杨永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7元(王健已预交),由杨永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王健已预交),由杨永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