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宝利,马洪英,冀文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4民初2468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洪英(xxxxxxxxxxxxxxxxxx)、冀文军(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张宝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京0114民初24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冀文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张宝利借款本金60000元;二、冀文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宝利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6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三、对第一项债务中应返还的借款本金部分经依法强制执行后冀文军仍未清偿的部分,由马洪英承担清偿责任,马洪英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范围内向冀文军追偿;四、驳回张宝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冀文军、马洪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元及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冀文军、马洪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