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高阳,王鑫, 鞍山市振达运输有限公司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14民初18489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内容
高阳(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对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鑫、高阳、鞍山市振达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一、王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牵引车及挂车的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共计1025991元;二、王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车架号为LZZ1CLXB3KW581644的牵引车逾期租金罚息(以13558.7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15日、以13558.7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以9845.7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8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以13558.7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以13558.7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以13558.7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以13558.7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以13558.7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以上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及未到期租金利息(以393198.5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三、王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车架号为LZZ1CXB5KW581645的牵引车、车架号为LA9940C33K1RDP685及LA99FRC37KOLHR053的半挂车逾期租金罚息(以22958.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15日、以22958.2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以16671.2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8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22958.24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22958.2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22958.2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22958.2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22958.2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22958.2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22958.2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22958.2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22958.2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22958.2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22958.2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22958.2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22958.2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22958.2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22958.2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22958.24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22958.2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22958.2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22958.24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22958.2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22958.2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上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及未到期租金利息(以275489.4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四、王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230000元;五、高阳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王鑫的债务向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04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王鑫、高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4民初18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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