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利浦经贸有限公司 ,烟台市广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龙口市丰卫经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龙口市丰卫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广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龙口市丰卫经贸有限公司、烟台利浦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烟台市广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