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再红,黄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斌:本院受理罗再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罗再红借款本金259 300元;二、限被告黄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罗再红借款利息90 08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日,后段利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罗再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8元(已减半),由原告罗再红负担243元,被告黄斌负担3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