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和平,刘燕平,刘泽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一审(2021)湘0182民初10278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乡市沩山乡沩峰村方子组3号刘燕平: 本院受理原告姜和平与被告刘燕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审(2021)湘0182民初10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准许原告姜和平与被告刘燕平离婚;二、婚生小孩刘泽林由原告姜和平抚养,原告姜和平自愿不要求被告刘燕平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姜和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书生效之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