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嘉乾九鼎投资中心,苏州工业园区嘉翔九鼎投资中心,苏州金秾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深圳市中皇汇通投资合伙企业,管纪忠,刘小芳,烟台昭宣元盛九鼎创业投资中心,嘉兴昭宣元安九鼎创业投资中心, 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皇汇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京0102民初22013号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小芳,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皇汇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对嘉兴昭宣元安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与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2民初22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皇汇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纪忠、刘小芳连带给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嘉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嘉翔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昭宣元盛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金秾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昭宣元安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股权回购款=50000000元×(1+8%)^n-54538518元,其中n=自2014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原告收到股权转让款之日止的天数/365);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皇汇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纪忠、刘小芳连带给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嘉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律师费16327元、连带给付原告烟台昭宣元盛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律师费30612元、连带给付原告苏州金秾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律师费20408元、连带给付原告嘉兴昭宣元安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律师费30612元;三、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嘉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嘉翔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昭宣元盛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金秾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昭宣元安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 20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管纪忠、刘小芳、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皇汇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嘉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嘉翔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昭宣元盛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金秾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昭宣元安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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