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房宁勇,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房宁勇:本院受理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要求:一、判令你向原告支付21期融资租赁租金57015元;二、判令你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403元 (全部未付租金总额的20%);三、判令确认原告对车牌号为湘MLA869“瑞风M5”汽车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你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