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邓志勇,王宇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宇:原告邓志勇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求:要求被告人王宇支付拖欠机械工程款678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4: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在南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