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邓志勇,王宇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宇:原告邓志勇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求:要求被告人王宇支付拖欠机械工程款678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4: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在南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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