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杰,李从秀, 安徽亿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吴杰、李从秀: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亿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杰、李从秀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