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举,仲华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举:本院受理仲华周与张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转入普通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