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辉,刘志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14民初1970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志华:本院对王辉与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14民初19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辉借款7万元;二、被告刘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辉以7万元为基数计算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王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