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涛,张淑琴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淑琴:本院受理原告汪涛诉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汪涛的诉讼请求为:一、张淑琴赔偿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供暖费16620元、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24225.15元、水费3865元;二、张淑琴赔偿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损失326252元;三、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十三时三十分在本院东2-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