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5001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108民初50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中钢德远—天津鼎石洗精煤加工合作协议》及其附件《合作执行协议》于2022年2月13日解除;二、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642007.22元及其利息(以642007.22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