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洋,霍宝成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霍宝成:本院受理原告刘洋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执行款项12380元;二、被告支付利息(以 12380元为基数,自 2019年7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多元解纷诉调对接中心第七法庭(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143号凯旋大厦A座)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